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解决专门性问题,并决定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其真实性、合法性、权威性当然依赖于鉴定人客观、中立、独立的鉴定。但是,实践中不乏把鉴定意见“拿来就用”,将无罪认定为有罪、将有罪认定为无罪的的机械司法判例。
司法鉴定是司法公正的“科学卫士”,但它的“卫士”角色,需要程序的刚性约束、审查的审慎态度来保障。今天,通过两起触目惊心的伪造鉴定意见案例,再次触摸到司法鉴定领域的“暗礁”:当鉴定意见被当作“证据之王”盲目采信,当检材被偷换、流程被篡改、结果被操控,司法公正便可能沦为空谈。
第一个案例来自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刑终636号,它向我们呈现了如何通过偷换鉴定检验材料(检材)伪造鉴定意见的清晰过程:
一、鉴定检材提取
2018年3月,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大队查获徐某2涉嫌危险驾驶罪,执勤民警抽取其两管血样(编号EF3880561、EF3880527)并交值班民警丁某入库保管。
二、中间人的斡旋
徐某2朋友黄某为助其逃避刑事追责,通过涂某(绰号“眼镜子”)多次联系民警丁某,要求将血样乙醇含量鉴定结果降至80mg/100ml以下(醉驾入罪标准)。
三、初次鉴定
3月13日,红谷滩大队摇号选定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2血样(EF3880561),鉴定人员刘某初检乙醇含量为128.80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四、偷换原始检材
民警丁某与黄某、涂某合谋后,涂某于3月16日凌晨按民警丁某指引盗取徐某2另一管血样(EF3880527)。同日,丁某从同事处窃取初检鉴定报告,与黄某协商后,由徐某2抽取新鲜血样。当日下午,丁谋、黄某携带盗取的原血样与新鲜血样找到刘某,要求篡改结果。
五、鉴定人造假
鉴定人刘某按丁某指示勾兑血样,出具乙醇含量75.77mg/100ml的虚假鉴定报告,收受黄某现金1万元。后刘某因试管编号错误修改报告,于3月19日将虚假结果送达红谷滩大队。3月21日,该结果告知徐某2。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身为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
被告人涂某、黄某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以上案例,未见对偷换检材的丁某处罚的相关结论,或许,是“另案处理”?
第二个案例是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1刑终91号。
酒后肇事的陈某被带至卫生院提取了两管血样。当日下午,陈某在汽车修理厂遇到辅警孙某,陈某将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及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告知孙某。2015年9月2日,陈某与孙某商议给孙5万元,由孙找某大学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曹某将陈某的酒精检测检验报告书的结果做到醉酒驾驶的标准以下。
这些鉴定人本应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司法公正坚持中立鉴定,相反,另人感到震惊的是,“知识越多越反动”,如果不是通过判决公开,其手法真的是“天衣无缝”!
孙某将陈某酒精呼气结果告知曹某,送给曹人民币3万元,曹收下后将其中的15000元给了谢某。为使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检测时低于80mg/100ml,曹故意不按标准流程进行检测,通过少采血样、改变检材比例的方法进行检测,于2015年9月7日,出具了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0mg/100ml的虚假报告,使得公安局未能以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事后,曹为掩人耳目,又故意不将保存陈某血样的试管密封,让血样中的酒精挥发,以降低陈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孙、曹得知虚假鉴定报告一事被举报,公安局介入调查,又决定调换血样。因调换血样中酒精含量与检测报告中70mg/100ml的结果相差过大而未果。
曹先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定罪,后改判为受贿罪、包庇罪,数罪并罚。
以上两个案例的作案手法,如果不具备专业的技术,实难无法发现:偷换检材时精准匹配编号,篡改检测时利用流程漏洞,销毁证据时掩盖痕迹……鉴定意见的生成具有主观性与可操作性,其“真实性”必须经严格审查方可确认。
司法鉴定意见是解决专门性问题的关键证据,其权威性源于鉴定人的专业判断与程序的严谨性。但现实中,总有人试图将其异化为“随心所欲的工具”。如南昌徐某2案中,民警丁某与黄某、涂某合谋,偷换原始血样,镇江陈某案中,辅警孙某与鉴定人曹某串通,以“少采血样、改变检材比例”“故意不密封血样挥发酒精”等手段,将醉酒驾驶伪造成“未达立案标准”。撕开了鉴定意见“客观中立”的伪装:一旦程序被破坏、鉴定人失守,所谓的“权威”便成了“帮凶”。
这再一次证明了,那种将鉴定意见视为“证据之王”的观点,其实是忽视了鉴定意见生成的主观和易篡改的性质。当然,仅万余元的贿款就葬送了鉴定人的前程,该案例也令人感到唏嘘:值得吗?!
司法实践中涉及需要鉴定的事项方方面面,无法罗列。仅以以上两案鉴定人“鉴定”手法证实,无论是作为司法人员,还是律师,对于司法鉴定意见的任何疑点,都不要放过,因为,类似于偷换检材、不按标准流程检测、故意不密封血样等“专业”手法,既是掩盖事实的手段,也是揭露真相的细节,必须进行合理质疑并引起司法人员的排疑。总之,任何对鉴定意见不加审查拿来就用的作法,都是错误的。
鉴定意见不是“免检金牌”,任何“拿来就用”的侥幸,都是对司法公正的亵渎;唯有严格审查、大胆质疑,才能让每份鉴定意见都经得起法律与事实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