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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案件受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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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12 13:5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鉴定委托与受理评审
  1. 中心负责人负责组织及指定人员对各本专业能力范围表内特殊的或能力范围表外一般的鉴定/检验项目委托事项和协议书的评审;

2. 中心负责人组织司法鉴定技术委员会成员对能力表范围内/外重要的、复杂的鉴定/检验项目委托事项和协议的评审。

3. 对于超出常规、固定的鉴定/检验委托要求,鉴定委托与受理的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表述,并由评审人签名确认。

4.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人须与委托方充分沟通,妥善解决委托方的要求与合同条款之间的差异,合同每项内容应得到双方的确认;与委托方的沟通可采用电传的方式,但须保存相关记录。



二、案件受理

1. 所有来函、来人委托的案件,必须交由中心授权的的受理人在案件受理室按程序进行受理登记,其它未授权人员一律不得受理。

2. 受理人员对具备送检条件的案件,须审查其鉴定委托手续是否完备,完成了解案情、审核清点鉴定材料、核定鉴定要求、核定鉴定费用、征得委托方因鉴定需要须对检材进行消耗的书面同意等工作,并按规定填写案件受理审批表。

3. 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表述的,受理人员在办理受理手续时,须按该书面评审结果填写《鉴定委托协议书》。

4. 受理人对委托进行登记,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鉴定委托合同一般条款,形成要素齐全的委托鉴定协议书格式文本。

5. 凡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案件一般不予受理,并出具相关说明。

6. 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后的司法鉴定中心收费标准。有特殊原因需减免收费,须由机构负责人书面审批。

7. 来人、来函的司法鉴定咨询,由各专业室负责人提供咨询或指定人员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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